深圳市“非居改保”项目简易评估系统

适用于对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前期筛查。依据:《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》(深建规〔2025〕12号)及《深圳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引》整理。

一、项目基础信息

填写项目基础信息后,系统将结合准入条件、材料条件、技术可行性、联审风险和运营监管要求生成初步结论。该结果仅用于项目预评估,不替代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审认定。

二、准入条件与风险评估

三、材料清单与联审关注点

类别重点材料/审查事项准备状态

四、政策依据摘要

模块核心规则
适用范围闲置、低效利用的商业、办公、旅馆、厂房、研发用房、仓储、科研教育等既有非居住房屋,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可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;存在严重干扰、污染、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房屋以及存放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危险品的仓储用地房屋不得改建。
基本政策支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,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、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,不补缴土地价款,并按规定享受土地、财税、金融、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支持。
项目条件权属清晰、已竣工验收、用途符合、无查封/异议/违法建设、未纳入城市更新/土地整备/征收计划;厂房/仓储应以栋或座为单位,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。
申请材料申请书、申请人身份材料、权属或替代证明材料、他项权益人同意意见、共有人或业主同意意见、项目改建方案、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、承诺书等。
审核认定区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并组织材料分送,相关主管部门和水电气等单位核查;经联合审查通过后,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,区住房建设部门与申请人签订改建监管协议。
后续实施取得项目认定书后,办理项目核准/备案、施工图设计、结构复核或房屋安全鉴定、施工许可、消防审查/验收或备案、市政设施审查、竣工联合验收等手续;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。